考生如何填报志愿?
志愿填报通过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进行。
一志愿填报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时至17日17时;
二志愿采取公布缺额、征集志愿方式,填报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14时至22日12时。
考生每次填报志愿可在同一考试类中选报5所院校,每所院校最多填报6个专业。服从专业调剂的须勾选“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跨类填报的志愿无效。网上填报志愿系统操作流程:
(1)考生登录
考生登录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输入姓名、考生号、密码和验证码,通过个人中心点击“志愿填报”按钮进行志愿填报。
如忘记密码,可点击考生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按钮,填写姓名、考生号、验证码,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行人脸识别验证,验证通过后,可进行密码修改。如无法完成密码修改,考生可联系各考试类牵头院校进行修改。
(2)填报志愿:
考生首次进入志愿填报系统,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考生点击“我承诺”按钮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志愿列表。点击可填报志愿的“操作”栏内“填报”按钮进入志愿填报页面。
考生最多可以填报5所院校(不能重复或跨越式填报),每所院校最多可选择6个专业(不能重复或跨越式填报)。若服从专业调剂,需对“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进行勾选。考生只能按前期所报考试类填报志愿,不得跨考试类(含考试八类各细分类)填报志愿,跨类填报的志愿无效。
考生在填报志愿完毕后,必须点击“保存”按钮来保存所报志愿信息,保存后系统将显示考生当前志愿已填报的志愿信息。
(3)查看志愿:考生在查看志愿清单页面,可以查看到已经填报的志愿信息。请考生务必仔细核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是否准确。若需修改,可点击“返回修改”按钮返回志愿填报页面进行修改。在志愿填报时间结束前,考生均可进行志愿修改,以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
(4)退出系统:考生在查看志愿清单页面,点击“确认并退出”按钮退出系统。请考生填报志愿完成后要及时退出系统,以防他人篡改。
志愿填报流程图如下:
17.高职单招是如何录取的?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通过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由各考试类牵头院校共同组织实施,一志愿和二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每次志愿投档时,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各考试类投档规则,将其电子档案投给相关考试类符合条件的院校,由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其录取专业。
18.哪些考生可以申请免试录取?如何办理?
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术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由高职单招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自行负责,考生须按院校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各招生院校负责本校免试考生的录取工作。
符合条件的免试生在高职单招一志愿投档前完成录取备案,录取备案后,其所填报的单招志愿无效。
19.考生如何查询录取结果?
2022年4月21日14时,考生可通过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查询一志愿录取结果。
2022年4月24日9时,填报二志愿的考生可通过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查询二志愿录取结果。
考生也可向院校查询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0.已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还能参加当年的统一高考等考试和录取吗?
已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21.违规处理有什么规定?
在单招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其当年高考报名所参加的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无效。
教育部33号令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包括:
⑴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⑵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⑶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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